公告本公司股票初次上櫃時出具之承諾事項暨後續執行情形

主旨: 公告本公司股票初次上櫃時出具之承諾事項暨後續執行情形

符合條款: 第 37 款
事實發生日: 97/07/23


序號: 1
發言日期: 97/07/23
發言時間: 13:43:49
發言人: 顏淑芬
發言人職稱: 管理部經理
發言人電話: 2381-1183

說明:
1.事實發生日:97/07/23
2.無法履行之承諾事項:
 (一)承諾於最近一次股東會修正章程,於章程中訂明董事、監察人之選舉方法(如:單記名累積投票法等),並訂明該方法有修正之必要時,除應依公司法第172條等規定辦理外,並應於召集事由中列明該方法之修正對照表。
 (二)承諾本公司、Taitien Holding Company Ltd.(以下簡稱Taitien Holding)及Hardy Holding Corp.(以下簡稱Hardy Holding)於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」增訂下列事項,且該處理程序爾後如有修訂,應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揭露,並函報本中心備查。
 (1)本公司不得放棄對Taitien Holding未來各年度之增資,未來若有放棄對上開公司之增資或處分上開公司,需經本公司及Taitien Holding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。
 (2)Taitien Holding不得放棄未來各年度對Hardy Holding之增資,未來若有放棄對上開公司之增資或處分上開公司,需經該公司、Taitien Holding及Hardy Holding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。
 (3)Hardy Holding不得放棄未來各年度對泰藝南京有限公司之增資,未來若有放棄對上開公司之增資或處分上開公司,需經本公司、Taitien Holding及Hardy Holding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。
 (4)Hardy Holding不得放棄未來各年度對泰藝深圳有限公司之增資,未來若有放棄對上開公司之增資或處分上開公司,需經本公司、Taitien Holding及Hardy Holding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。此外,隨該公司淨值增加或政府對大陸投資限額放寬,逐步買回泰藝深圳有限公司股權,惟購買價格須經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,且泰藝深圳其他股東之股權只能出售予本公司。
3.未完成補正作業之原因:本公司上櫃掛牌日(97/04/24)時97年股東常會召集事由已完成
4.其他應敘明事項:擬於97年下半年召開股東臨時會提報修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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